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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检察院起诉阶段聘请律师的作用

2009-10-21 09:52:23 来源:


在检察院起诉阶段聘请律师的作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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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当有人因为涉嫌犯罪,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定时间,经过逮捕程序后,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。

  检察院经过审查后,会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。

  依据法律的规定,辩护人可以是律师,也可以是经过人民法院同意的社会公民。自然,就刑事辩护来说,当属律师最具优势。

  那么,在审查起诉阶段,聘请律师进行辩护,他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?能起什么作用呢?

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(主要是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律师法》),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:

  一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、技术性鉴定材料:

  律师接受委托后,首先要了解案情,因此,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,熟悉基本案情,是履行辩护职能的第一步。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。

  根据规定,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、提请批准逮捕书、批准逮捕决定书、逮捕证、搜查证、起诉意见书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一些程 序性司法文书及其它司法文书。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、司法精神病鉴定、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、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 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。

  但由于我国以往不重视程序,即使是现在,也没有对程序予以足够的重视,因此,程序性的材料,往往不被人重视,从而认为,律师的这些工作是无用功,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,法律程序的不断被重视,这种认识应当予以纠正。

  同时,根据规定,复制、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查,在实践中,可能因不同的地方会有所区别对待,有的地方可能要经过领导批准,但最终是允许的。

  此时,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应要求律师公开获得的案卷资料,律师并对有关保密材料负有保密义务。

  二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:
   
 在此阶段,依据法律规定,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。在会见时,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案情,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体问题,也可以依法回答、解释。

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;与其通信的内容应当经过看守人员审查,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。

  三、进行调查取证:
 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、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,律师掌握了必要的案情,经过防呢系后,认为如果有必要,辩护律师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。但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应在法院阶段。

  四、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:
  经过上述三项工作,律师可以就了解的案情,有针对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、无罪等辩护意见,提交公诉人,供公诉机关参考,同时也是律师和公诉人对案件的良好交流。

  五、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、撤销、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:
  对于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,律师可以依据案情和法律进 行审查,认为有问题的(如发现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,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),可以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3条和75 条的规定,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、撤销、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。

  六、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:
   
 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,如受到刑讯逼供或同监室人员的欺侮等,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,要求解决。

  七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安慰:

 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,因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见面和通话,所以,难免心理上出现孤独、无助的表现。而律师会见时,可以传达一些其家属的情况, 如孩子上学、老人身体健康等情况,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况,也可以传达给其家属,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抚慰,心理平和,而充满希望。

  八、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:
  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,依据法律规定,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、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由于不起诉的决定,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,在客观上认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构成了犯罪,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 节,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。作为辩护律师,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。

  由此可见,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还是相当多的。在实践中,可能有的律师做的工作相对较少,容易使人认为作用不大。因此,辩护律师不能只查阅一下案件的程序案卷,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见面就完事大吉了,这有违于辩护律师的职责。

  因此,要正确看待律师在检察院(公诉)阶段的作用,善于利用律师职能,尽最大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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